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462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许鸿百货商店(经营者:许鸿彬,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8AM65E。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许鸿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