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德可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水秀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XIHETUO,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妤,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炳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问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8号大街1号中策园6号标准厂房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凡敏三。
原告德可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问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中,原告德可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可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妤、董炳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左萌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浙江问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2021年3月8日,原告德可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可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可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德可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德可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