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68号原告:宁津县双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苏海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腾,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百盛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潘秋亮,经理。
原告宁津县双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县百盛翔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宁津县双发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津县双发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津县双发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宁津县双发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