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民初57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华,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蓝青,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州市八步亿达电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72号。
经营者:侯文钊。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八步亿达电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