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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8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明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53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清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283467W。

法定代表人:童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玉,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综合市场6幢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1MA63WQTY9H。

经营者:王明玉。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明玉负担,由王明玉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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