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28号之三原告:江苏闳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还伟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鸿华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冶金工业区8号(N)。
法定代表人:朱加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林,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乐福(连云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和安中小企业园8#楼1楼。
法定代表人:高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闳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华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赛乐福(连云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闳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闳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闳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江苏闳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