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47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钢,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维扬区保时鞋业,经营场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五亭龙国际玩具城宁萝馆二层260号。
经营者:何永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维扬区保时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