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440号之一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素平,女,汉族,1975年6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辛素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辛素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辛素平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1370元,合计人民币322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