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602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济南市。
负责人:江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某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济南市济阳县太平街道政府驻地104国道东侧(邮政局北邻)。
(JINCHENG某某站)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