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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高新区怡豪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3知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高新区怡豪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高新区怡豪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知民初14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高新区怡豪副食品店,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山体景观一层450号。

经营者:钟义平,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高新区怡豪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已与被告自贡市高新区怡豪副食品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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