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5282号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421号61幢1楼。
法定代表人:章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冶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长江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