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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洪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民初657号
案件名称657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洪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洪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65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雪,女,199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洪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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