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民初56号之二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住所地荷兰希尔弗瑟姆1213NL,克罗瑟姆1号。
授权代表: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广州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A。
法定代表人:董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飞宇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区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H。
法定代表人:戴宇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戴宇凯,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与被告蚌埠飞宇轴承有限公司、戴宇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赔偿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星有限合伙公司撤回对蚌埠飞宇轴承有限公司、戴宇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全星有限合伙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红旭审 判 员 王朝霞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沈吉梅书记员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