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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滨海振东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民初422号
案件名称422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滨海振东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2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滨海振东加盟店,住所地滨海县滨海港镇振东街信用社北。

经营者:季惠忠。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仙女世纪华联超市滨海振东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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