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996号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展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诺斯特阀门(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苏琼蕊。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诺斯特阀门(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白俊勇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