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72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云东,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经营者:黄云东。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云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