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93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东,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博,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俊,男,199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觉,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婷,女,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德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Z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东、杨某俊、王某觉、秦某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东及其辩护人李博、被告人杨某俊、王某觉、被告人秦某婷及其辩护人梁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王某东雇佣被告人杨某俊、王某觉、秦某婷,在本市白云区xx镇xx村xx街xx号三层无牌化妆品工厂,对假冒的elta-MD氨基酸洗面奶、Dr.Jart+V7素颜霜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灌装、封装后加工成成品。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东、杨某俊、王某觉、秦某婷在上址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elta-MD氨基酸洗面奶188瓶(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3276元)、Dr.Jart+V7素颜霜29瓶(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280元)、elta-MD空瓶12000个、elta-MD包装盒30000个、Dr.Jart+包装盒12000个、原料2桶、自动灌装机1台、打码机1台。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东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某俊、王某觉、秦某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东、杨某俊、王某觉、秦某婷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东、杨某俊、王某觉、秦某婷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杨某俊、王某觉、秦某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惟被告人王某东、杨某俊、王某觉、秦某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东、秦某婷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东、杨某俊、王某觉、秦某婷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及辩护人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意见进行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东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秦某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五、扣押的假冒elta-MD氨基酸洗面奶188瓶、Dr.Jart+V7素颜霜29瓶、elta-MD空瓶12000个、elta-MD包装盒30000个、Dr.Jart+包装盒12000个、原料2桶、自动灌装机1台、打码机1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