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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区好事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6执他33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区好事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执行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区好事多超市;邓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6执他3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好事多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门头名称:好事多超市)。

经营者:徐元志,男,汉族,1955年10月20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邓康,男,1990年6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枣阳市,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前进路九龙广场四楼295-297号店铺。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康、襄阳市樊城区好事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鄂06知民初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场所在襄阳市樊城区辖区,为便于执行和财产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鄂06知民初33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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