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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焦作鲸鸣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8知民初60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焦作鲸鸣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焦作鲸鸣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60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鲸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王屯乡后董村**。

法定代表人:郭园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强,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浩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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