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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TC CO.LTD)与石峰区美颜社日化用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TC CO.LTD)与石峰区美颜社日化用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石峰区美颜社日化用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16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号(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峰区美颜社日化用品,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田红路118号。

经营者:谢思芬,女,汉族,1989年9月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与被告石峰区美颜社日化用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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