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48号 原告:陈志雄,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凯,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木尹达子家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52K9HXXU,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群菖农贸批发市场西区3号之2地下。
经营者:尹福华,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烈,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彪,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陈志雄诉被告新会区会城木尹达子家具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陈志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刘小彪为共同被告。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志雄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新会区会城木尹达子家具店、刘小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1年3月2日,原告陈志雄以与被告新会区会城木尹达子家具店、刘小彪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志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