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83号 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红叶,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莱西市萧萧蕾电商综合服务,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肖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萧萧蕾电商综合服务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