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149号 原告:林水明,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宋福美,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原告林水明与被告宋福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林水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其在移动微法院里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水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