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505号之一 申请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
法定代表人:段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工业园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蒋镇,职务不详。
申请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5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的办公楼(权证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53189号)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的办公楼(权证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53189号)。
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戴窑支行的账户(3212810011010000029698)内的存款,限额450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