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156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野华居百货店,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幢XX单元XX室。
经营者:刘兴华。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野华居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9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转账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00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