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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汇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知民初26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汇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汇丰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知民初26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酒店,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紫薇田园都市第33幢1单元1层1101CJ1号超市。

经营者:苏献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计27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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