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05号原告:李浩,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豪宇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成一路12号首层C10卡。
经营者:翁宗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浩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豪宇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