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开平市三埠优悦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523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开平市三埠优悦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 LTD);开平市三埠优悦港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705民初523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三埠优悦港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49。

经营者:吴荣策,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38。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下称纳益其尔)诉被告开平市三埠优悦港商行(下称优悦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优悦港商行的经营者吴荣策均到庭参加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优悦港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优悦港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优悦港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纳益其尔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优悦港商行未经许可销售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侵害了纳益其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优悦港商行辩称:公证书中纳益其尔在优悦港商行买到的商品并不是对外销售的,是自用的,是纳益其尔设定圈套央求纳益其尔帮忙代购的,而优悦港商行中刚好有自用的产品,优悦港商行也明确告诉来购人员没中文标签,纳益其尔的来购人员表示无所谓,故优悦港商行没有侵权的故意;

纳益其尔主张的30000元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且优悦港商行店内也只有一盒该产品。

本院查明事实一、纳益其尔所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纳益其尔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

二、被控侵权产品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出具的(2020)湘永宁证字第3263号《公证书》及所附的证物显示:公证人员及纳益其尔的委托代理人曾斌于2020年4月12日在位于开平市**********附近的优悦港商行(招牌为“港悦行”)所购的一盒芦荟胶,外包装印有“NATUREREPUBLIC92%”等字样,花费2*元,优悦港商行出具了小票。

被控侵权产品经当庭拆封后并核验,纳益其尔指出:1、防伪标识中的叶子里均没有锯齿状叶片(正品的叶子中有三片为平均分布的锯齿状叶子);

2.被诉侵权产品的防伪标识中的叶子叶片线条没有空隙(正品是有空隙的,且形成空隙的两条线条粗细相等、清晰明显);

3.被诉侵权产品防伪标识中的叶子右下方的叶片缺损处无回勾,为一条直线(正品缺损处有向上的小回勾)。

三、纳益其尔因制止侵权的实际支出纳益其尔因制止本案侵权行为产生以下直接损失公证费5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25元以及律师费3000元。

四、其他查明的事项优悦港商行是成立于2019年5月17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经营)、烟草制品、日用品、化妆品、文具、玩具、工艺品。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关于优悦港商行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本案中,优悦港商行未经纳益其尔许可,销售了侵犯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公证保全的物品包装完好,且优悦港商行出具了小票,优悦港商行辩称是自用的,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如何确定本案经济赔偿损失的问题。

本案中,纳益其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优悦港商行因侵权所获利益。

鉴于优悦港商行属于经营杂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侵权影响范围有限,属于初次侵权,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时间短、数量少,侵权情节较轻,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酌定优悦港商行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000元(含因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市三埠优悦港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开平市三埠优悦港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含因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已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预付],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225元,由被告开平市三埠优悦港商行负担50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开平市三埠优悦港商行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