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6252号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甲2号6号平房1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腾飞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龙阳路14号C幢首层5卡之二。
法定代表人:黄燕。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腾飞龙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表示已经与被告和解,因此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