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783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白秋兰,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秋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