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874号原告:斯琴巴雅尔,男,蒙古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委会2组5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杰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利远永福(国际)汽配城654*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王某1,男,汉族,1996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广州市杰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王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纸巾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