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6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绛县桐桐饭店。
经营者:石亚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盼娣,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绛县桐桐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