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知民初8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县中鱼口和盛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南县。
经营者:周小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县中鱼口和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