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2知民初227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玉(特别授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康益达食品商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淌湖一村281号。
经营者:谢和平,女,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运鹏(特别授权),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康益达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康益达食品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