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706号原告:谢xx,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xxxxxx童生活馆,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经营者: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xxxxxx童生活馆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谢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xx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谢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