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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189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8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龙,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并于2020年7月14日向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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