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8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龙,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并于2020年7月14日向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