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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浙江华顶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浙江华顶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浙江华顶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33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城关工人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道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浙**顶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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