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执异6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H458X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1-403。
法定代表人:张晓秋。
被执行人: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MA1MK1NU20,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东路123-3706。
法定代表人:张金荣。
被申请人:张金荣,男,194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8)苏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无锡朴爱荷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名称变更为: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赔偿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支付诉讼费10800元。
因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根据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为由,请求追加张金荣为被执行人,对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股东为张金荣,股东类型:自然人,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0%。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现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公司股东张金荣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张金荣为本案被执行人,对(2018)苏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本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朱 荩审 判 员 朱 明审 判 员 吴晓东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金彩书 记 员 毛晨旭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