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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与无锡荣事达时代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夏浪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2251号
案件名称2251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与无锡荣事达时代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夏浪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无锡荣事达时代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夏浪电器有限公司;许孟琴;张军格;史杏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251号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52983(1—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4号安徽科技大厦17层18层。

法定代表人:雍凤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荣事达时代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21240400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春潮花园二区355-1号257室。

法定代表人:许孟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夏浪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JNEJ28(1/1),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花塘村稻桶地韩家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史杏琼。

被告:许孟琴,女,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格,女,1983年7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系张军格的丈夫),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史杏琼,女,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控股公司)与被告无锡荣事达时代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夏浪电器有限公司、许孟琴、张军格、史杏琼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国有控股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此款已由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由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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