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98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光源太阳能驻马店总经销,经营场所河南省驻马店市蒋楼,经营者龚统一。
被告:龚统一,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光源太阳能驻马店总经销、龚统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