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260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小里灰村。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广,浙江**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飞,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市健正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洋王村3-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映曦,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与被告台州市健正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