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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91民初2093号
案件名称209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209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杰,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拒不交纳本案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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