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907号 原告:姚敬宗,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周小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轩啸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屿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G81PL24。
经营者:赵灵芳。
原告姚敬宗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轩啸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姚敬宗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侵权物品购买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合计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姚敬宗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敬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敬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敬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