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158号原告: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25区株洲新安居家居建材广场7栋1009号。
法定代表人:龙生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亮,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土文,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阳市湖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建材城一期5栋5185-518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黄娥,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豪,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冰洁,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湖湘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2元,减半收取计4441元,由原告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