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0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嘉琳,女,l99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公民身份号码:445********308240l。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嘉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吴嘉琳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