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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嘉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嘉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嘉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0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嘉琳,女,l99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公民身份号码:445********308240l。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嘉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吴嘉琳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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