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58号原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xxxx商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
经营者:汪xx,男,汉族,1974年1月5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女,汉族,1973年9月5日生,系汪恒飞妻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xxxx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