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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xxxx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xxxx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xxxx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58号原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xxxx商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

经营者:汪xx,男,汉族,1974年1月5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女,汉族,1973年9月5日生,系汪恒飞妻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xxxx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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