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12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安山镇小邸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安山镇安山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9DAFX95。
经营者:邸国彬,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安山镇小邸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