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33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广场后侧南海旭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B座27-2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乾修,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鑫鑫天花材料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
经营者:刘兴林,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大亚湾鑫鑫天花材料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型材(MA-1014-L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