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申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静,女,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成都市高新区。
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叶涛,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静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斯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