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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申376号
案件名称杨静、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静;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申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静,女,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成都市高新区。

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叶涛,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静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斯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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