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579号原告:林焕初,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姚市世炯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长泠江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佰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朗,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焕初与被告余姚市世炯电器厂(普通合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焕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焕初负担。